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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5-04-05 10:13 |
最后更新: | 2025-04-05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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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評批復的總量指標超標不能驗收怎么辦?
問:金屬門窗制造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文件要求,對照此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項目性質、規模、工藝均與環評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動,各項污染物監測結果均滿足執行標準的要求,現僅總量指標超出環評批復總量指標的要求,企業無法正常完成驗收,針對此類情況請問有什么解決方案?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7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建議您咨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2.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設項目?如何分期竣工驗收?
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8條第(六)項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那么,這里的“依法”怎么理解? 是發改委或者經信委的立項備案文件里面明確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設的項目,或者是環評文件里面有區分(如北廠區和南廠區等)的,為依法項目嗎?這樣的項目可以“依法驗收”嗎? 在企業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如《山西省鑄造行業準入條件》二類區鑄鐵項目要求為8000噸,企業分為南廠4000噸,南廠4000噸,目前只建成4000噸北廠,這種項目是不是不可以階段性驗收?假如換作是其他行業項目沒有準入條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階段性竣工驗收?
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第18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3.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 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月4日廢止。 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環評單位不能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4.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那么,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行?
答: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5.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怎樣認定?
問: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
答:一是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 二是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 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6.竣工驗收中如何確定廢氣監測的頻次?
問:驗收技術指南6.3.4中規定:1)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這里規定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驗收技術指南6.3.4中規定:2)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這里規定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理解?
答:“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7.竣工驗收和項目投產的先后順序?
問:2017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了《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6條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這里明確指出驗收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工程調試的基礎上,對于畜禽養殖項目來說,環保工程調試、設施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先投產才能產生污染物,否則無法進行監測,無法反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辦法》第7條又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也明確了環保驗收與項目投產的先后順序,即必須要先進行驗收并通過才能投產。 以上兩項條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在執法過程中,對上述條款理解不一樣,項目投產后再驗收是否屬于“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給企業在手續辦理、生產經營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
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明確要求先驗收、后投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即建設單位可以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相應的,其主體工程(生產工藝)應同步調試,“調試”不同于“投產”,兩者之間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