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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5-03-26 10:15 |
最后更新: | 2025-03-26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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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的位置必須遠離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于400m)。
二、原環保部部長信箱關于畜禽養殖業選址問題的回復(2018年2月26日):《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屬于推薦性的環境保護技術規范類標準,該技術規范3.1.2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三、原環保部部長信箱關于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可以存在規模化養殖場的回復(2018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原環保部部長信箱《關于非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需距住戶多遠的回復》(2019年9月6日):(一)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選址要求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前述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前述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小距離不得小于500m。(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三)《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已由《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代替,根據該規范中表1對住宅區與養豬場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養豬500~10000頭、10000~25000頭的,衛生防護距離分別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養殖規模數指存欄量。該規范規定,在復雜地形條件下的住宅區與產生有害因素場所(包括畜禽養殖場)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綜上,畜禽養殖場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500米以上,與村鎮住宅區的距離,可參考相關標準要求確定。
五、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872 號)規定:“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根據環評技術導則要求,科學確定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選址以及規劃控制的依據。”
六、《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規范:表1對住宅區與養雞場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養雞2000~10000只、10000~20000只的,衛生防護距離分別為100~200m、200~600m,其中的養殖規模數指存欄量;對住宅區與養豬場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養豬500~10000頭、10000~25000頭的,衛生防護距離分別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養殖規模數指存欄量。4.4.4.3中規定“在復雜地形條件下的住宅區與產生有害因素場所(包括畜禽養殖場)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3號令)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八、《關于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項目環評應充分論證選址的環境合理性,選址應避開當地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域,并與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當地未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的,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村鎮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項目環評應結合環境保護要求優化養殖場區內部布置。畜禽養殖區及畜禽糞污貯存、處理和畜禽尸體無害化處理等產生惡臭影響的設施,應位于養殖場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位置,并盡量遠離周邊環境保護目標。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并根據惡臭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強,以及當地的環境及氣象等因素,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要求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養殖場選址以及周邊規劃控制的依據,減輕對周圍環境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