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需包含 “金融調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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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遼寧 朝陽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3-17 17:44 |
最后更新: | 2025-03-17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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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設立條件
主體資格
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由司法局或金融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名稱需包含 “金融調解中心”“民商事調解中心” 等字樣。
人員要求
5 人以上理事會:包括理事長、理事、監事(至少 2 名調解員持證)。
調解員需具備法律或金融背景,提供《調解員培訓合格證書》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辦公場地
提供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面積無強制要求但需真實有效。
資金證明
部分地區要求注冊資金實繳 3 萬元以上(如北京、貴州),需提供驗資報告。
業務制度
需制定調解規則、財務制度、保密協議等文件,并報司法局備案。
審批文件
需提交章程、股東協議、主管部門批復(司法局或金融局同意設立文件)。
二、注冊流程
前期準備
確定組織形式(民辦非企業),制定章程及業務制度。
準備人員材料(身份證、資質證明)、場地證明、資金證明。
提交申請
向當地司法局提交書面申請,附材料清單(如申請書、營業執照、章程等)。
名稱預核準:需包含 “金融調解” 字樣,避免與現有機構重復。
材料審核與現場核查
司法局初審材料合規性,重點核查人員資質、資金來源、場地真實性。
部分地區需現場核查辦公場所及設備。
審批與發證
審核通過后,司法局出具批復文件,向民政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周期約2-3 個月(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可能延長至 6 個月)。
后續備案與資質申請
在司法局完成備案,納入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錄(需額外申請)。
開通法院調解平臺賬號,申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