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服務牌照: | 含批復 |
結算服務牌照: | 周期兩個月 |
全國經營: | 含地址 |
單價: | 5000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2-13 13:59 |
最后更新: | 2025-02-13 13:59 |
瀏覽次數: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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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類型:
清算含批復、結算含批復、典當、小額貸 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私募證券、私募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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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清算主體
播報
清算義務人
1. 含義
清算義務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其義務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的清算程序以終止法人)。
2. 內容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成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 主體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責任
實體: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程序: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程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