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 | 合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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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 | 包盡調 |
單價: | 5000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2-11 14:00 |
最后更新: | 2025-02-11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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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3月,司法部召開了次全國律師工作座談會,會議討論了《律師章程(草案)》和《律師收費暫行辦法(草案)》,基本確定了全國律師協會制度的框架,為全國律師制度的發展奠定了一定基礎。
1957年起,律師制度進入動亂荒廢期。律師制度的荒廢與動亂并不完全與“文化大革命”的時間一致,這里有經濟困難和政治運動的原因,但更為重要的是全國實際上并沒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觀念,更談不上法治,行政權的過度膨脹和政治壓倒一切公權力模式并沒有給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發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律師制度得以恢復。
198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給律師的定位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師協會定性為“社會團體”。全國各地依據該《條例》相繼成立了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