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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04-13 07:33 |
最后更新: | 2024-04-13 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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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資備案(ODI)規定、流程及備案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涉及的中國境內核準、備案及登記流程大體可歸結如下:
一般而言,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以下分別介紹各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程序。
1發改部門的核準和備案程序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4月8日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對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流程進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國家發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頒布了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947號文”),充實9號令,并于頒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于2014年10月31日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中,對發改委的核準備案權限明確及下放。
根據9號令,境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但只有兩類項目適用核準的管理方式:一類是中方投資額[1]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二是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2]或涉及敏感行業[3]的項目(合稱“敏感項目”)。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適用備案管理。根據9號令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4]的規定,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以及地方發改委的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一、核準和備案流程要求
根據9號令,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5]或競標項目[6],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7]之前,應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其他備案項目,無需提交項目信息報告。
就核準項目而言,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改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改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國家發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國家發改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改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關于地方企業的核準項目在省級發改委的審核流程,以北京、上海、江蘇省和廣東省為例,根據其各自政府公開的辦事指南信息,匯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