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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貨運: | 危險化學品國際空運海運陸運 |
危險化學品: | 進出口海關報關報檢 |
危險品出口: | 危包證MSDS運輸鑒定報告 |
單價: | 1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30 03:40 |
最后更新: | 2023-12-30 03:40 |
瀏覽次數: | 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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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涂料、石油、煤、電池等危險貨物及化學品進出口申報
危險貨物在運輸中要求嚴格,進出口企業務必遵照要求操作。我們需要了解危險貨物范圍。
危險貨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屬于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粉末、液體、氣體、發動機、磁性物質等無論是否屬于危險品,與危險貨物一樣都需要進行運輸鑒定報告。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危險貨物適用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TDG),危險化學品適用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危險貨物的運輸標簽底角會有阿拉伯數字,但危險化學品的象形圖則沒有。
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要求
一、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的內容包括:
1.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對出口危險貨物,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包裝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二、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2.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4.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要求
需提供的申報資料除常規的申報文件外,還需提供以下文件。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添加抑制劑情況說明。
溫馨提示:上述1—4項材料,涉及多個申報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單證,允許企業僅首次申報時提供,后續重復使用,海關需要驗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項《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不管是否首次申報,都需提供并由海關進行核銷。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產地海關申請電子底賬。
進口危險化學品相關要求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的監管模式
歡迎咨詢 :世信航聯國際供應鏈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進出口申辦將跟隨國家發布新政相應調整。可按用戶運輸要求安排多種方式的國際進出口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