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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蘇 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2 00:55 |
最后更新: | 2023-12-22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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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1、這個條件中難以把握的是“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這幾個字,這是一典型的定性描述,很容易讓不同認知的人產生不同的解讀,作出不一樣的判斷。以往部分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中,這個條件是否真的滿足,很明顯是存在問題或是有很大的斟酌余地的。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有相對準確、支持恰當評判的一個基本共識。在研讀《辦法》《指引》和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感覺“解決了技術領域內關鍵共性問題,使產品形成系列化、標準化,從整體上提升了產品的技術水平”這個觀點,可以幫助對“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這句話的理解。可以此作為判斷在技術上是否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一個參照。
2、《指引》中“認定條件”的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具備知識產權所有權的企業才有可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僅具備知識產權或其使用權(如許可等)是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
3、《指引》中明確規定“按二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jinxian使用一次。”這里提示二點,一是這個規定可以理解為一類知識產權可以重復使用。但重復使用時要注意與認定申請材料中項目、產品等相關敘述、說明的相互聯系要符合實際。二是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申請高企認定失敗,后續某一年份申請認定時,申請認定失敗年份使用過的二類知識產權并不受限制,仍可使用,這或許是申報系統存在的技術性缺陷。若嚴格按照二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jinxian使用一次的規定執行,或許使用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