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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1 04:55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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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伴隨我國創富一代傳承迎來高峰期,加之信托行業回歸本源,家族信托發展進入快速通道,作為常用傳承工具,家族信托的普及度不斷攀升。
那么就談一談,國內家族信托到底靠不靠譜?
近年來,也有部分高凈值人士擔心家族信托在中國起步較晚,對國內家族信托是否有法理支持心存顧慮,其實這只是一個誤區。
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生效施行,是國內家族信托的重要法律理論基礎。家族信托依據《信托法》設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債務隔離性有法可依。當家族信托委托人遭遇離婚、繼承、債務等風險事件時,信托財產不會被配偶分割、繼承人繼承、債權人追索,可起到資產隔離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五條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當然,資產隔離的功能需要建立在信托有效和未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相關法律條款體現在《信托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019年11月14日,高院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第95條重申, 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除了在隔離的范圍上增加了受益人之外,也明確了除符合《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保全。
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設立后,該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財產。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財產,以及通過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并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
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托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