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助游 |
型號: | 無 |
產地: | 全國 |
單價: | 888.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福建 福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7:41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7:41 |
瀏覽次數: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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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什么?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的行為合法化、制度化的一種法律許可形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而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沒有它將會有許多的處罰。
從事出版物零售、批發、出租業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需要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網絡進行出版物的銷售、出租,也需要辦理許可證,根據經營形式,分為批發和零售兩種,分別到當地市文化新聞出版局和當地的文體局辦理。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推出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凡是通過互聯網零售或者批發出版物的有關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相關業務,要求賣家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具備工商營業執照,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出版物零售或者出版物批發經營許可證。對沒有辦理相應證件的賣家進行下線,關閉店鋪處理。
出版物許可證的分類:零售類和批發類
關于規定:
1、《出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3、《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版 (2002年)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4、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 (2016年)
第十五條 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后15日內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 (2017年)
第十八條 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