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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7:40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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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情況,對于網絡人身攻擊的行為涉嫌侮辱或者誹謗,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