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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6:4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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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經營方面,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利用軟件等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干擾、限制、影響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作了規定。根據該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2)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3)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4)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該法第24條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