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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6:1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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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房承重檢測-建筑荷載分類和荷載組合:
1.1 建筑結構的荷載可分為下列三類:
1 荷載,包括結構自重、土壓力、預應力等。
2 可變荷載,包括樓面活荷載、屋面活荷載和積灰荷載、吊車荷載、風荷載、雪荷載、溫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載,包括爆炸力、撞擊力等。
3.1.2 建筑結構設計時,應按下列規定對不同荷載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對荷載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
2 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值作為代表值;
3 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筑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3.1.3 確定可變荷載代表值時應采用50年設計基準期。
3.1.4 荷載的標準值,應按本規范各章的規定采用。
3.1.5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規定的荷載組合采用荷載的組合值或標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可變荷載的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的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系數。
3.1.6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采用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或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按準組合設計時,應采用可變荷載的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頻遇值系數。可變荷載準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準值系數。
二、廠房承重檢測-工業建筑樓面活荷載
5.2.1 工業建筑樓面在生產使用或安裝檢修時,由設備、管道、運輸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墻產生的局部荷載,均應按實際情況考慮,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載代替。對設備位置固定的情況,可直接按固定位置對結構進行計算,但應考慮因設備安裝和維修過程中的位置變化可能出現的不利效應。工業建筑樓面堆放原料或成品較多、較重的區域,應按實際情況考慮;一般的堆放情況可按均布活荷載或等效均布活荷載考慮。
注:1 樓面等效均布活荷載,包括計算次梁、主梁和基礎時的樓面活荷載,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確定;
2 對于一般金工車間、儀器儀表生產車間、半導體器件車間、棉紡織車間、輪胎準備車間和糧食加工車間,當缺乏資料時,可按本規范附錄D采用。
5.2.2 工業建筑樓面(包括工作平臺)上無設備區域的操作荷載,包括操作人員、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載2.0kN/m2考慮。在設備所占區域內可不考慮操作荷載和堆料荷載。生產車間的樓梯活荷載,可按實際情況采用,但不宜小于3.5kN/m2。生產車間的參觀走廊活荷載,可采用3.5kN/m2。
5.2.3 工業建筑樓面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值系數除本規范附錄D中給出的以外,應按實際情況采用;但在任何情況下,組合值和頻遇值系數不應小于0.7,準值系數不應小于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