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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2:50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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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域名糾紛。
域名糾紛是當前網絡環境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最早,引起關注最多的一類,如美國的"可口可樂"、"麥當勞",中國的"長虹"、"同仁堂"等都遭遇過域名糾紛。具體可分為一下四種情況:一是惡意搶注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是盜用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冊域名、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并將其注冊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是將在先域名搶注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設置元標記行為
元標記是超文本標記語言中的一種軟件參數,它是被網頁設計者鑲嵌在網頁源代碼中,用來記述有關網頁擁有者版權聲明、網頁關鍵詞等信息的一種標記。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設置元標記行為是指將他人網站的所有者信息、網站標記、表達網站特色的關鍵詞等埋置于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該他人網站時,向計算機敲入相似關鍵字(詞)一般為企業知名產品名稱、企業名稱或****等。設置元標記的行為人的網頁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并且多數會位于商標權人的網頁前面,是一種典型的網絡"搭便車"行為。
3,與軟件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是"賴皮軟件",即一旦進入用戶電腦,需要專業人員才能卸載,以此盤踞在用戶電腦中,阻止其他同類軟件的下載和安裝或者在用戶使用其他同類軟件都時候發生軟件沖突,強制用戶使用。是軟件捆綁,通常的做法是將不知名的軟件捆綁在一些下載率高的軟件上,當網絡消費者下載自己需要的軟件的時候,不需要的軟件隨之而來。最后,外掛程序,即利用自己的電腦技術,專門針對一個或多個網絡游戲,通過改變網絡游戲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為網上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至今已頒布13 年。該法條文較為簡單,對不正當競爭形式只列舉了十一大類,不夠詳細和完善。對基于互聯網的特殊性而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章均沒有任何涉及,幾乎無法可依。在實踐中存在多頭立法,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
2,對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手段不足。這些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難以從實體上找到違法主體。很多經營者根本未在網站上公開其真實地址。發現網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難以找到責任人,實現有效監管。二是網上不正當競爭取證困難。三是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手段。《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強制措施規定,一旦案發,網上經營者很可能銷聲匿跡,難以實現法律責任的追究。四是沒有足夠的技術手段。應對互聯網的挑戰,需要相應的高新技術手段,但目前網上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還基本依賴于人工,效率低下。
3,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法律責任規定不能適應網絡環境的需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完整且操作性差。沒有考慮到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性。網絡經濟的開放西和主體的虛擬性,使得網絡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具有與極大的隱蔽性,監管難度打,受害者維權成本高。網絡環境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可操作性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