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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9 02:40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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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審查新動態
議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意義:
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異議:
1.《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三款:商標保護;
2.《商標法》第十五條:防止因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其他合同、業務關系導致商標被搶注;
3.《商標法》第十六條第款:地理標志保護;
4.《商標法》第三十條:在先商標權保護;
5.《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商標同日申請;
6.《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禁止損害各種在先權利,禁止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利害關系人的認定:
利害關系的范圍不宜過小或過大,應在保障異議權和防止濫用異議權之間取得平衡,還需考慮舉證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例如,在先商標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繼承人、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與商標專用權人有投資關系等。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與所主張的在先權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文件,例如許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經銷合同、特許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受理通知書、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相關經營者證明等。
一部分
隨著經濟樣態及信息傳播方式的多樣化等使得許多在先合法的權益也具有了很高的商業價值,例如知名作品名稱、知名角色名稱等在先權益,在與商標權產生沖突的時候,如何平衡各權利保護邊界的問題以及如何通過商標異議去維護我們的權益問題。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呢,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商標異議申請書(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2.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3.異議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時)
主體資格證明與異議申請所援引的條款有直接聯系:
1.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商標保護;
2.第十五條:防止因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其他合同、業務關系導致商標被搶注;
3.第十六條第款:地理標志保護;
4.第三十條:在先初步審定或注冊商標權保護;
5.第三十一條:在先申請商標權以及同日申請使用在先的保護;
6.第三十二條:禁止損害各種在先權利,禁止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異議證據材料應完整、精煉,紙質證據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證據材料超過100頁的,以光盤等電子載體形式提交。
2017年,商標局共發出1521份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常見的情況是因為其主體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第3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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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的原因:
1.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2.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3.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4.未繳納費用的;
5.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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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異議人身份證明和主體資格證明的區別:
身份證明和主體資格證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體資格證明是指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據,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是證明異議人身份的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
(2)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補充證據范圍,應當在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申請時提交:
1.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746號行政判決書和(2016)京73行初228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主體資格證明,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可以在3個月補充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
2.以上觀點與《法務通訊》總第69期(2017年4月)“2016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及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件評析”一文認為,只要異議人在三個月的期限內提交主體資格要求的證據,是在提起異議申請時提交的還是以補充證據材料名義提交的,異議申請都應當受理。而在法定異議期限屆滿后的補充證據階段,提交異議人之前未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據不予認可,否則對被異議人顯失公平。
對異議申請人來說,在異議形式審查中僅需要在先權利的少量證據以及此在先權利歸屬于異議人的證據,可以在提交適格的主體資格證明后在三個月補充期內再提交大量的在先權利證據。
惡意注冊判斷
在2017年,不予注冊及部分不予注冊的異議決定有20184件,其中屬于制止惡意注冊的就有5734件。
如何判斷商標是否為惡意注冊:
1)、在先標志的獨創性及標志的相似程度
2)、在先標志或權利的影響力或知名度
3)、行為人明知/應知的程度
4)、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搭便車、阻止第三方入場、囤積商標資源等
5)、是否有向被侵權人惡意索要經濟賠償的行為
6)、行為人對自己商標獨創性的合理解釋和聲明
不管是對于個人來說還是企業來說,都要增強商標品牌保護意識、法律意識,及時申請注冊,變被動保護為主動運用。希望異議人可以盡可能多的了解新法、了解關于救濟程序的要求及條件,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一定要積極對商標搶注進行監控、防范和應對,避免給個人或者企業帶來持續性損失,在業務經營和使用商標時注意搜集和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增強維權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