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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8:06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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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通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具體又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兩種方式,繼深圳、青島、湖北、海南、山東之后,安徽省也提出10萬元收入以下應稅所得率或者征收率為零。這對于建筑行業中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班主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于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360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
您在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于支持網絡貨運業務、助力安徽經濟發展的建議收悉,經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后一公里已經打通,批量辦理尚在論證。 網絡貨運屬新業態新模式,為推進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發展,促進該行業轉型升級和降本增效,打通經營者開票、取票的“后一公里”,2020年,省交通運輸廳與我局聯合轉發《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該文件明確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實際承運人在提供運輸服務收取運費后,可按規定簽訂協議,委托網絡貨運經營者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您提出的“開發委托代征系統,實現網絡貨運平臺的批量辦理涉稅業務功能”的建議,我局也正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批量辦理委托代征事宜進行可行性調研,進而根據“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的原則,依法依規服務和規范網絡貨運行業發票開具、申報納稅等行為。
二、匯總發票暫無授權,相關建議已向上級報告。 關于您提出“稅務機關無法為個體司機批量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目前僅有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可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的個體司機暫不符合上述政策規定。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省級及以下稅務部門僅有稅收法律規定的執行權,無法對既定的稅收征管方式和已明確的發票開具規定進行調整。但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也收集了相關資料,提請稅務總局研究。
三、個稅優惠政策均已頂格執行,及時足額兌現相關優惠。 關于您提出的“建議降低企業稅負,對個體司機個稅給予優惠政策”的相關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核定月(季度)銷售(營業)收入在10萬元(30萬元)及以下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調整為零。對自然人取得臨時經營所得發票當月累計開票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或征收率調整為零。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執行中對從事個體運輸及網絡運輸平臺的個體司機,核定的月銷售(營業)收入一般均在10萬元以下,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0,低于長三角地區江蘇、上海等省市稅負水平。對采取按應稅所得率1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方式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交通運輸業應稅所得率10%-20%低標準執行的,我省各級稅務機關為增強服務質效,促進省內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已按下限執行,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我局將針對網絡貨運等新業態的發展需求,落實落細減稅降費政策,細化優化涉稅業務操作規程。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以切實舉措支持網絡貨運業務,助力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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