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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5:45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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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融資計劃業務屬于私募性質。
投資者只有先注冊為本中心會員,且經風險測評結果與產品的風險級別相匹配后才能對產品進行認購和受讓。投資者買賣同一種定向融資計劃產品(同一產品代碼)至少間隔5個交易日以上,每個產品的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
上述要求,在產品《募集說明書》及本中心公告的交易規則中均已公示。
定向融資也屬于私募融資,是指非公開發行,只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進行融資,并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采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定向融資中的融資則屬于狹義意義上的融資概念。按資金的流向角度來理解,融資和投資通常都一起出現,而融資方就是資金流入方、投資方就是資金流出方,資金流入與流出過程及程序上的不同就產生了不同的融資方式或投資方式。
什么是金交所定融產品?
金交所(金融交易所)是市場上的新型交易平臺,其本質上是交易場所,并非金融機構,其功能在于提供交易平臺服務,撮合、促進金融資產的交易達成。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政府批準設立,受地方金融辦監管,各省市對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對業務管理辦法,金交所自身也設有相應管理規則。
定融產品(定向融資計劃/工具)一般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公司、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創新產品。顧名思義,金交所定融產品則是指在金交所備案發行的定融產品。
私募基金與金交所定融產品差異
01
監管機構不同
私募基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于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于發布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金交所定融產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政府批準設立,受地方金融辦監管,各省市對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對業務管理辦法,金交所自身也設有相應管理規則,金交所為定向融資的備案機構。
02
融資方式有所差異
私募基金及金交所定融產品,均采用非公開的方式募集,每次備案的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投資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制度。但私募基金認購金額低不得低于100萬人民幣,金交所定融產品投資者認購金額可以低于100萬元,一般20萬起投(需要結合金交所內部管理規定以及產品發行需求約定起投金額)。
金交所定融產品為投資者直接將資金轉入發行人(融資主體)賬戶,屬于直接融資,由于去中介,定融融資計劃的風險直接對等于發行人的資信,發行人直接對產品投資人負有保本保收益的責任。而私募基金為投資人將資金先行轉入基金產品募集專用賬戶,滿足冷靜期要求后,劃入基金托管戶,再由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指令后劃款至融資人賬戶,管理人實際擔任了中介的角色,屬于間接融資。
03
參與機構有所差異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務機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權利義務上文已闡述,外包服務機構主要為私募基金提供投資人份額登記及資金結算業務、以及基金財產估值核算、信息技術支持等服務。
金交所定融產品: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
定向融資采用了受托管理人制度,產品存續期間根據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義務。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定向融資計劃與私募基金明顯區別是管理人角色。
傳統意義上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管理性。
而定向融資計劃中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臺,不得自主處理資金。其更側重于是一種交易通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定向融資計劃的安全性取決于發行方的資信情況和增信方的擔保能力。
合鑫易(北京)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專 業代理發行定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