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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10:26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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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政策是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的基礎上進行一定調整。
其中有什么變化呢?應該怎么享受此次稅收優惠政策呢?
給大家劃一下重點:
一、哪些人能享受個人所得稅高15%政策?
全島封關運作前,高端緊缺人才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為: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
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二、哪些個人所得來源可以享受15%個稅?
根據《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稅〔2020〕1019號)第一條規定,來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緊缺人才從海南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相應稅款在海南繳納。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海南任職、受雇,從該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海南從事勞務從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從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從海南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在海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根據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分別確認。與任職、受雇有關的,計入綜合所得;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計入經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