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03:10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3:10 |
瀏覽次數: | 164 |
采購咨詢: |
請賣家聯系我
|
食品接觸材料的新標準醞釀已久,GB 一系列標準也終于于2016年10月19日發布了,6個月的過渡期,2017年4月19日將強制執行新版GB 的標準。上一版標準還是GB已經是20多年前發布的。對于整個食品接觸材料來說,執行了20多年的老標準被取代,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是非常多的,這里就為大家解讀一下新標準,降低企業因為標準升級帶來的風險。
1.來看看GB4806.1的適用范圍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油墨、粘合劑、潤滑油等。不包括洗滌劑、消毒劑和公共輸水設施。
2.基本要求 ——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均應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 接觸時,遷移到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在 推薦的使用條件下 與食品接觸時, 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 不 應造成食品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對產生技術效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活性與智能材料等特殊除外
a.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中使用的物質在可達到預期效果前提下應盡能降低品接觸材料及制中的用量。
b.食品接觸材料及制中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相量規格要求。
c.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生產企業應對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控,使其遷移 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生產企業為責任人
對于不和食品直接觸的 且與食品之間 有效阻隔層 阻隔的、 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物質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使 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 不超過 0.01mg/ kg。致癌、畸突變物質 及納米不適用于以上原則, 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的生產應符合GB 31603的要求。
3.限量要求
a 一般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的總遷移量、物質使用特定和殘留量等應符合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于總遷移限、使用特定特定遷移總量限和殘留等的規。
b 特殊要求
1對于列在 GB 9685和產品標準中的同一(組)物質 ,食品 接觸材料及制終產品中該(組)物質應符合相限量的規定,限量值不得累加 。
2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和涂層產中的各類質應符相食 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各類材料有相同項目的限量時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整體應 符合相應 限量的權重加和值 。
4. 符合性原則
原料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中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及制中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9685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終成品:食品接觸材料及制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5. 檢驗方法
基礎標準,GB3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5009.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產品標準-標準選擇應采用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在尚無相應國家標準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經充分技術驗證的方法。
6 可追溯性
a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各階段的可追溯性。
b追溯體系應保證能夠獲得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相關物質或材料的合規性信息。
blob.png
符合性聲明DOC
化學物質是指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的基礎成分, 化學物質是指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的基礎成分, 如添加劑、溶 劑、助著色等化學物質,不包括單體或起始。 化學物質生產企業的經營者 就是物質生產商。
中間材料生產商: 中間材料是需加工和再成型,才能制產品的材料是需加工和再成型,才能制產品的材料如基礎樹脂、母料預混瓶胚半成品狀態薄膜 /片材以及復合料中未成 型的塑料層等 。中間材料生產企業的經營者就是化學物質生產商。
終產品是指可直接用用于接觸食品,但尚未與食品接觸的產品。終產品生產企業的經營者即為終產品生產商。
終產品用戶:是指使用終產品接觸食品或食品原料/半成品的企業經營者或個人。
7.產品信息
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a. 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
b. 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c.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
d.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的和總遷移量合規性
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對于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