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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福建 廈門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12:58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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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繁榮藝術品市場,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一)收購、銷售、租賃;
(二)經紀;
(三)進出口經營;
(四)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
(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條 加強藝術品市場社會組織建設。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指導、監督會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折疊第二章經營規范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文化傳統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
(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