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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09:05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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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
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
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
動。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
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
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
案。 【規章】《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5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
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
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第四條 商務
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
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
的備案申請。 【規范性文件】《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186號)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
活動的內資和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工作委托特許人住所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