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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河南 南陽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00:35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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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主要有: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具體詳見:GB《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要求(參照GB)
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
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
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
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
GBT16157或HT397規定執行
4、20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與****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
法》的規定執行
5、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373的要求進行監測****和質量控制。
6、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1983年首次發布,1991年**次修訂,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