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 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軟件企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2、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5、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