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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08: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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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法院又公布了IPTV著作權糾紛的相關案例,關于電信運營商在IPTV侵權案中的侵權責任及認定規則的討論日趨熱烈。
中國聯通安徽省公司未經中國移動咪咕公司授權在IPTV平臺接入直播頻道進行“2019-2020中國女排超級聯賽”直播,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法》中“其他權利”
IPTV是電信運營商在2004年基于寬帶業務開啟的業務之一,截至今年3月底,IPTV總用戶數達3.6億戶,隨著5G、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運營商的身份和業務范圍也在轉換中,從開始的基礎服務運營商向IPTV業務經營者轉換,電信運營商已不僅收取信號傳輸的基礎服務費用,而是更深度地參與到IPTV業務的經營管理中,例如與內容提供方通過分成方式引入內容,通過電信運營商的渠道開展市場營銷推廣、制作差異化的EPG條目以吸引用戶等等。電信運營商不僅承擔信號傳輸的角色,對其承載的內容也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擁有如此的龐大群體,為合作方打廣告的效果顯而易見,既然分享了利益,那出現問題就得一起承擔后果,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孫國瑞指出:“各方存在共同合作、利益分享的情況,就可以認定為各方具有共同提供侵權作品的主觀意思聯絡,除非有證據。針對IPTV產業鏈三方,根據權責相統一原則,各方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下來沒有授權就搬運,那就是侵權,幫侵權人宣傳也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