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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全國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05:36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0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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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與所需材料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號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16年4月7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公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件:
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四)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五)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六)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七)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所需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按規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確保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購買或者租賃合同;
(四)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航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的實名登記標志;
(五)駕駛員執照;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