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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4 04:2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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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的頻繁發生,企業的業務連續性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BCM)越來越受到重視,尤其是銀行業,一旦發生核心業務中斷,且在規定時間內1)未完成恢復,不僅會給銀行的聲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影響和損失,會影響社會穩定。鑒于此,2011年12月,銀保監會2)發布了《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銀監發〔2011〕104號),正式對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建設提出了全面的、體系化的監管要求。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又明確了重要系統的業務連續性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通常容易將業務連續性管理(BCM)與災難恢復(Disaster Recovery,DR)混淆。在ISO 22301:2012《公共安全 業務持續性管理體系 要求》中,業務連續性管理(BCM)定義為“識別對組織的潛在威脅以及這些威脅一旦發生可能對業務運行帶來的影響的一整套管理過程。該過程為組織建立有效應對威脅的自我恢復能力提供了框架,以保護關鍵相關方的利益、聲譽、品牌和創造價值的活動。” 災難恢復在GB/T 20988—2007《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災難恢復規范》中定義為“為了將信息系統從災難造成的故障或癱瘓狀態恢復到可正常運行狀態,并將其支持的業務功能從災難造成的不正常狀態恢復到可接受狀態,而設計的活動和流程。”嚴格地說,災難恢復是恢復數據的能力,解決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的問題。而業務連續性強調的是組織業務不間斷的能力,范圍更大。一般而言,業務連續性包含災難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