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3 20:51 |
最后更新: | 2023-12-13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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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可選擇在本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
(一)按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專業技術資格、**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五)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
(六)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本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并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可選擇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獲得***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一)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當地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
(二)在引進市縣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八條 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第九條 引進人才根據條件要求,分別持下列證明資料向擬落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明資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資性收入證明資料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的人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書;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創新創業、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市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