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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騰訊對云南蟲谷侵犯作權和不正當競爭(以下簡稱云南蟲谷)的訴訟在理論和實踐中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認為,案件涉及短除了實施通知-刪除規則外,平臺還應采取更積極的管理、過濾、審查等控制措施,即平臺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侵權。
既有實踐
在云南蟲谷案之前,多起案件表明,網絡服務提供商除了實施通知-刪除規則外,還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網絡侵權。
這些案件的特點是,紅旗標準的應用困難,權利持有人經常通過通知-刪除規則遏制侵權。
理論上,網絡服務提供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的侵權行為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知的侵權行為。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不采取有效措施來消除其應知范圍內的侵權行為,其主觀過錯無疑是明顯的。
可以看出,現有的實踐正確識別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過錯,并遵循了過錯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

現有實踐考慮有效措施的可行性及其適用成本
當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現有侵權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時,必須考慮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相關技術是否成熟,否則所謂的有效措施是無樹;二是相關技術的實施成本是否合適,否則收益大于損失。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不計成本,理論上任何侵權行為都不會隱藏,但由此產生的成本將使網絡服務提供商難以承受,采取有效措施產生的社會效益將立即歸零。
事實上,無論成本如何,投資無疑對特定的版權所有者有益,但也會降低網絡服務提供商保護他人版權的能力,即所謂的社會效益為零。
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的成本必須適當,應考慮特定版權所有者的個人利益與所有版權所有者保護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案件評價
涉案屬于云南蟲谷短,它是網絡用戶編輯和加工涉案作品的產物,這使得上述持續時間+片名檢索技術不適用。
而要對短判斷與涉案作品實質相似,需要比較等技術的介入。
但目前國內各大網站都沒有采用有效的比較技術,人們很難相信這種技術的存在。
這種比較技術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也要考慮其應用造成的成本。

工業、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導致我國水環境總體惡化,水環境污染的加劇,已嚴重地影響到人類的身體健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限制了工農業及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8年以前,大多行業廢水排放標準均遵循《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隨著環境管理要求的提高、力度不斷增加,特別是各行業新產品、新工藝不斷涌現,污染因子不斷增加,原先的綜合排放標準已不能滿足環保要求。
為適應環境管理需要,28年國家針對制漿造紙行業、電鍍行業、制藥行業等18個行業頒布了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大幅度提高了行業廢水排放的各項指標,新標準的頒布意味著很多企業需要進行現有廢水處理系統的改造升級,即進行廢水深度處理才能達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而現有大多廢水處理系統均為生化處理,污染物濃度很難被降低,使出水無法滿足新排放標準。
法律的適用絕不是機械復制,適當的價值判斷應該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
如果每個人都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工作侵權,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否承擔大量有效措施造成的成本。
當網絡服務提供商無法掌握時,應優先保護哪些所有者的工作?
歐盟確實在相關指令中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版權過濾義務,但該條款的作用是敦促網絡服務提供商與版權所有者協商確定工作使用費。
這些歐盟條款本質上是準備好的,是否有土壤實施類似的制度,這也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