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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6 04: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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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企業境外投資(“ODI”、“走出去”)的相關資金匯出進行嚴格的監管制度,通常情形下,境內企業需要取得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前置審批后才能由銀行辦理境外投資相關的外匯資金匯出手續。而對于企業境外投資所獲得的利潤,若企業調回境內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利潤匯入手續。實務中,部分企業在從事境外投資時,由于一些歷史原因在前期未辦理上述發改委、商務部門的審批、備案手續或銀行方面的外匯手續,這直接導致在后期需要將境外投資所得利潤調回境內時,因前期手續上的瑕疵導致利潤無法合法合規地匯回。再加上發改委的前期投資手續很難補辦,進而導致無法補辦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手續,最終部分企業便繞開補辦手續的正常路徑,通過咨詢服務費用等違規方式將相關利潤匯入。出臺明確的政策指導前期手續不完備的企業完善、補足外匯相關手續,使得境外合法利潤得以合法合規地回歸境內是實務對政策的需求,也是落實監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