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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6 01:21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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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至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