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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全國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5 06:49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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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作為市場經濟重要一環,國家對于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有著嚴格的條件要求。隨著私募基金行業飛速的發展,私募基金監管政策也越來越完善,從公司類型,注冊資本,人員要求以及后期產品發行都有一套標準的規章制度。我們來重點探討一下私募基金公司注冊及產品發行時命名要求
一、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時命名要求有哪些?
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例如: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私募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二、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產品命名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公司注冊后發行產品會有諸多條件要求,并且十分嚴格,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注意命名要求。
1、新老劃斷原則
命名新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新老劃斷”原則予以執行。
2、適用對象: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其中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設立日期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為準。
3、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5、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6、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
7、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