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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19:0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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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鋰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還是在工業生產、車輛制造等行業都有廣泛運用。我國是鋰電池產品生產和出口大國,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會發生起火及爆炸等事故,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
定義與分類
一、鋰離子電池
定義:鋰離子電池一般是使用jinshuli氧化物或鋰合金氧化物為正極材料、石墨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電池。
特點:可充電電池
二、鋰金屬電池
定義:鋰金屬電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錳為正極材料、jinshuli或其合金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電池。
特點:一次性電池
在TDG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涉及鋰電池商品的UN編號有6個,均歸為第9類危險貨物,具體如下:
你想了解的關鍵詞
監管條件
目前,鋰電池類相關產品的HS編碼均沒有檢驗監管條件,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
使用鑒定
鋰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產品(UN編號3090,309)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特殊物品
對于鋰電池電動車(UN編號3171),集裝箱式鋰離子電池系統(UN編號3536),在各國際危規中沒有對包裝規范的具體要求,無需申請危包使用鑒定,但在出口時應根據其實際運輸方式,滿足相應安全運輸要求。
國際危規
相關國際危規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
申報要點
一、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申報要點
(一)業務流程
(二)所需材料
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
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3.《廠檢合格單》
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書》
二、出口鋰電池產品報關申報要點
▲在“貨物屬性”選填19正常和33非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信息”:非危險貨物,不打勾。填寫正確的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包裝UN標記。
▲出口危險貨物在隨附單證上傳《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鋰電池產品不需要電子底賬號。
“單一窗口”申報圖示↑
通用要求
關于包裝
1.須滿足危包使用鑒定的通用要求。
2.須滿足相應運輸方式的國際危規中包裝導則的要求。
3.鋰電池產品不適用限量包裝,也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
4.鋰電池產品不適用中型散裝容器。
5.如果符合TDG特殊規定188條款可不申請使用鑒定。
關于標簽標識
1.包裝必須張貼鋰電池專屬的9A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
2.若是張貼于貨物運輸單元外部,則使用9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
3.符合TDG特殊規定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使用“鋰電池專屬標記”。
4.鋰離子電池產品外部應標注W?h為單位的額定容量數值。
尺寸要求:
最小100mm×100mm,菱形外緣內線的最小寬度為2mm。邊緣內側的線為平行線,線的外緣與菱形邊緣之間的距離為5mm。在未明確規定尺寸的情況下,所有要素均應與圖示比例大致相當。如包裝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應縮小,但符號和標簽其他要素應清晰可見。
標簽要素:
符號(上半部分為七條黑色垂直條紋;下半部分為一組電池,其中一個損壞起火):黑色;底色:白色;數字“9”:下邊劃線,寫在底角,黑色。
應用場景:
對于符合TDG特殊規定188條款的鋰電池產品,按上圖所示施加標簽,標明以字母“UN”開頭的聯合國編號;如包裝中裝有不同聯合國編號的鋰電池或電池組,應用一個或多個標簽標明所有適用的聯合國編號。
尺寸要求:
標記為長方形或正方形。邊緣影線寬度不小于5mm,在第21修訂版的聯合國TDG法規中,對最小尺寸做了修訂,從原來的120mm×110mm改為100mm×100mm,如包裝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應縮小,但不得小于100mm×70mm。
標簽要素:
?符號為黑色(一組電池,其中一個損壞起火),邊緣影線為紅色。
?*此處為聯合國編號;**此處為號碼。
?針對空運方式,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標簽上顯示號碼的要求。
應用場景:
**采用貨機空運方式單獨運輸內裝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件。
尺寸要求:
120mm×110mm
位置要求:
與第9類危險貨物標識置于同一面,禁止跨面,折角。
關于產品安全性
1.除非滿足豁免條件,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概要。
2.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有安全排氣裝置,如果發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
3.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
4.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
典型案例
一、出口鋰電池組未按危險貨物申報
2021年12月,某口岸海關在對一批出口鋰電池組實施查驗時發現,該批鋰電池組按照非危貨物申報和運輸,現場抽樣送檢,經鑒定屬于危險貨物,當事人作為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未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xingzhengchufa。
二、出口鋰離子電池組未標記W?h為單位的容量
2021年3月,某海關對一批申報出口的鋰離子電池組(申報品名為儲能系統230P)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該鋰離子電池組產品上無W?h容量標記,不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第3.3章第348條的規定,責令企業對該批貨物進行技術整改。
三、出口電池包開關保護不到位
2021年1月,某海關在對一批出口電池包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此電池包在運輸過程中很容易觸發電源開關使電源處于開機運行狀態,貨物在運輸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不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包裝規范P903“其包裝方式必須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相關要求。
四、空運出口鋰電池芯荷電狀態不合規
2021年6月,某海關在對一批空運出口產品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該批貨物為鋰離子電池芯,額定容量為37 W?h,根據《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該批貨物空運包裝說明應為965,IA,**于貨機運輸。經現場核實該貨物荷電狀態,顯示荷電狀態大于50%,不符合《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產品交付運輸時荷電狀態不超過額定容量30%的要求。
海關小貼士
鋰電池是危險貨物,出口涉及的政策法規及貨物包裝技術要求較多,企業可事先咨詢海關相關部門,提前了解法規標準、申報流程、包裝要求。海關將指導企業辦理危險貨物出口業務,提高通關效率,助力更多高質量的中國制造新能源產品出口。
注: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商品檢驗處、青島大港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