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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廣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6: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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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lvfen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怎么辦理
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品和易制爆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登記制度,制定本單位實驗室內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登記手冊并及時報備學院,為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登記手冊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個體防護;
(六)儲存、使用的安全要求;
(七)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各學科、中心實驗室要明確和細化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安全職責,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的安全。
第十三條 各實驗室對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品和易制爆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必須有可追溯的完整的使用記錄,使用過程建立化學品品名、儲存量、流向、用途的動態使用臺賬,確保危險化學品在整個使用周期中處于受控狀態,做到賬物、賬賬相符,登記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 必須堅持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雙鎖的“五雙”制度。特別是劇毒品、易制毒品和易制爆品要嚴格落實“五雙”管理制度。凡不了解危險化學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根據科研、教學實驗用量按需領取,領取量以相關規定為標準。
第十六條 劇毒化學品不得轉借外部門,更不得轉借給私人。確因學校內部實驗室、科研需要調劑時,必須先報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將易制爆、劇毒化學品帶到與實驗、科研、生產無關的公共場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八條 氣體鋼瓶不符合安全的一律不準使用。對已使用的鋼瓶應定期檢查,嚴禁非專職修理人員自行拆卸、修理。
第十九條 科研、實驗、生產中采用易燃、易爆,或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規范操作,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