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
好又快: | GOOD |
單價: | 10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2:3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2:36 |
瀏覽次數: | 159 |
采購咨詢: |
請賣家聯系我
|
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九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而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找不到“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相關規定,也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提供修理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范圍。
企業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對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其他收入),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