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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東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2:2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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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治理管理規定:董事和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職權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確定。
董事會的職權至少應當包括負責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提示、控制和處置公司總體風險和主要風險。
第十五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風險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審計、法律、薪酬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就公司業務合規情況、風險狀況、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執行情況、經營業績等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并依據董事會授權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保證融資性擔保公司合法合規經營,董事會在履職時應當充分考慮股東、債權人、員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倡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形成健康的企業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圍、誠實信用的價值準則和審慎經營的風險意識。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議制度,明確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方式、頻率、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并應當保存完整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會成員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重大決議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應當具備相關任職資格。董事任期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不得兼任黨政機關職務。
第二十條 董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忠實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董事不得超越公司授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損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聘任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由股東提名,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同一股東原則上只能提名一名獨立董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獨立董事。
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機構任職者以及與該公司或其控股股東有利害關系者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參與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尤其應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關聯交易、重大風險管理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發現董事會、董事、gaoji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糾正要求。
第二十三條 規模較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大)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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