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必須要,參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地區: | 全國 |
類型: | 新設立 收購 轉讓 |
費用: | 面談 |
單價: | 2607.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0: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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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經過產權交易所,可以大概分成兩種。
一種是必須要,參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如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還規定“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2013年底,國資委發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準。”
涉及范圍包含“中央企業要建立并完善企業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各類資產轉讓的管理制度,明確資產轉讓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進場交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并將相關制度報送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通過以上范圍,基本可以概括交易標的類型,即凡是不存在糾紛的國有企業產權以及經各企業實物資產管理規定必須進場交易的各類資產。
二是可以要,國務院2013年進行六類違規交易場清理整頓工作,整理工作要求:1、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3、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4、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6、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也就是說,已經成立并通過審查的交易所機構,除上述交易外,其他類型的交易都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