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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8:58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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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基礎法規是什么?
開曼群島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基礎法規主要包括《開曼群島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
一、《開曼群島仲裁法》
開曼群島是英國的海外領土,其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基礎法規主要根據《開曼群島仲裁法》。該法規于2012年生效,用于規范開曼群島的仲裁程序。在該法律中,“裁決”定義為仲裁庭對爭議實質的裁決,包括任何臨時、中間或部分裁決。《開曼群島仲裁法》賦予開曼法院承認和執行國內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權力。
《開曼群島仲裁法》基本上采用了國際仲裁實踐和標準,包括根據《聯合國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制定的仲裁程序規則。它確保了仲裁程序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并提供了與國際仲裁裁決有關的識別和執行程序。外國仲裁裁決在經過程序審查后,可以在開曼群島得到承認與執行。
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或稱《紐約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規定,外國仲裁裁決可在締約國隨時執行。英國政府于1980年將《紐約公約》延伸至開曼群島。
該公約是國際上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法律框架,對開曼群島的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起到重要作用。根據《紐約公約》,締約國同意承認在其他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并按照其國內程序規則執行仲裁裁決。
三、
,開曼群島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基礎法規主要包括《開曼群島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這兩部法律提供了開曼群島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法律基礎,確保了外國仲裁裁決在開曼群島的承認和執行。
開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在開曼群島,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受2012年《開曼群島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外國仲裁裁決執行法》(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約束。根據《外國仲裁裁決執行法》第6條和第7條的執行規定,來自任何外國的任何仲裁裁決均可在開曼群島承認與執行。下面是一般情況下開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概述:
1. 提出申請:當事人可以向開曼群島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外國仲裁裁決執行法》第6條要求,申請裁決的當事方在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時提交一份裁決的原件或核證副本以及仲裁協議的副本,并在適當情況下附上經核證的譯文。
2. 法院審查:當事方提出申請后,開曼群島法院將進行審查,確保其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審查內容包括檢查仲裁程序是否公平、裁決是否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下做出等。法院還會審查裁決是否存在違反公共政策的情況。在審查過程中,法院可能要求補充文件或提供的證據。
3. 判決或裁定: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決定是否承認仲裁裁決。根據《開曼群島仲裁法》和《外國仲裁裁決執行法》,法院只以極其有限的理由拒絕承認一項國外仲裁裁決。
4. 執行程序:如果該外國仲裁裁決被確認,當事方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申請執行。如果開曼群島法院決定批準承認和執行該裁決,該裁決將被視為具有與開曼群島法院判決相同的效力。執行程序將根據法院的命令進行,可能涉及資產凍結、查封或其他執行措施。
申辯程序:如果有相關方認為不應該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他們可以提出申辯。申辯人有14天的時間(如果該命令是在司法管轄區以外送達的,則根據法院規定的期限)對執行提出質疑或申請撤銷。法庭將考慮各方的意見和相關法律規定,并作出決定。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安排審理,以審查申請和反對申請雙方的論證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