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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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3:50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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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還是工資表?
針對這里的三方關系,我們要區分“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這兩種情形。
1、勞務派遣
又稱人力派遣等,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單位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分離。
相應的處理辦法如下:
2、勞務外包
也叫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它是用人單位將部分崗位外包給勞務公司,并簽訂《人力資源服務合同》,用人單位無需管理勞動者。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一個服務機構來完成。
相應的處理辦法如下:
企業直接聘用兼職員工
發票還是工資表?
企業直接與兼職人員簽訂合同,是不是必須取得發票呢?這里我們需要分成兩種情況來看:
情形一:
企業直接在人才市場找了一個程序員,幫助企業完成了一個小程序的構建,為期2個月,共支付報酬10000元。
在這種情形下,兼職人員按次取得報酬,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企業應當取得該兼職人員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情形二:
企業直接在人才市場找了一個兼職會計,幫助企業每月進行賬務處理,每月支付報酬1000元。在這種情形下,兼職人員每月取得報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須取得勞務費發票呢?
根據我們前面所說,如果雙方屬于“勞務(非雇傭)關系”,則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屬于“勞動(雇傭)關系”,則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以工資表的形式列支。
我們再來看一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關于勞動關系的定義: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通過這里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這里兼職會計人員屬于上面所規定的的三種情形,這里可以判定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這里是可以用工資表進行稅前列支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文件中規定需要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所得共八項,不包括“經營所得”。也就是說,我們取得的個人代開的發票,如果屬于“勞務報酬”,則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如果屬于“經營所得”,則無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
那么如何區別“勞務報酬”發票和“經營所得”發票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定義:
在實務中,根據定義來準確判斷是存在一定難度的,在實務中,我們取得相應的發票的務必讓納稅人提供相應的稅收完稅證明:
在完稅證明上,我們就能夠清晰的看到稅務機關在daikaifapiao時,是否已經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以及以何稅目扣繳。
如果對方沒有給我們提供相應的完稅證明,那么我們也可以根據daikaifapiao中的開票編碼來判斷該發票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PS:有些省份會直接在發票備注欄直接備注是否已經扣繳個稅,此方法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