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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3:33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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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注冊在河南自貿試驗區的醫藥企業,注冊資本為6.8億元人民幣,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至2013年,A公司向河南省開封市B醫藥貿易公司采購藥品,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間B企業開具給A企業17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元,稅額元,價稅合計元。2017年,開封市某稅務稽查局向鄭州市某稅務稽查局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實B公司向A公司開具的上述172份發票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鄭州市某稅務稽查局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后,向A公司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認為A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認為自己并沒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提供了相應證據。2017年12月6日,鄭州市某稅務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A公司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A公司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補繳的增值稅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對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加收滯納金,但均不予稅務處罰。
二、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判定
隨著稅法不斷完善,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在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作出規定的2000年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中明確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方式,即如果購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稅務機關對購貨方就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這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首次在稅收法律文件中得到確認,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這一概念目前主要源于這一稅收文件。
下面,筆者簡要介紹一下如何正確理解、準確判定“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以及企業如何應對稅務機關的檢查。
(一)如何正確理解“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可能會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通知書》,稱企業取得的某張或某些發票涉嫌虛開,要求企業配合稅務檢查。不少企業收到稅務機關這類通知時很疑惑:我們企業明明向銷售方采購了貨物,這些發票也是銷售方開給自己的,怎么會涉嫌虛開呢?當出現這種情況時,采購方企業存在疑惑是很正常的,因為對于作為采購方的企業而言,一切都是按正常交易習慣進行采購、收貨、收票、付款,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沒有任何“異常”行為,自己不可能存在虛開發票行為。采購方一切正常,不代表銷售方的交易合規。出現這種情況,問題很可能源于銷售方的稅務不合規,也就是:受票企業取得的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但受票企業并不知情,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
要解決企業的上述疑惑,我們需要正確理解“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的含意。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該發票確實是銷售方虛開的,但采購方取得該虛開的發票是出于不知道的“善意”,因為采購方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發票并非虛開,對銷售方的虛開行為并不知情。正確理解“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該發票已被開票企業(銷售方)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這是受票企業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該發票并非開票企業虛開,那就不存在所謂的善意取得。
、稅務機關認定的虛開方是銷售方,但并不包括購貨方(受票方)。購貨方是否存在虛開行為,需要由購貨方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如果購貨方的受票行為最終也被認定為虛開,那同樣不存在所謂的善意取得。
、購貨方不知道取得的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發票并非虛開,這是區分“善意”與“惡意”的界線。如果購貨方取得發票時知道該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那就不是“善意”取得了,而是俗稱的“惡意”取得。
最后、稅務機關判定購貨方是否“知道”銷售方的發票是虛開,這里的“知道”僅指“實際知道”,還是包括“應當知道”,法律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在稅務機關的執法實務中,這里的“知道”一般包括“應當知道”,即法律中常說的“應知”。如果稅務機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企業在取得發票時“應當知道”銷售方虛開發票,而企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企業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取得,從而承擔“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稅法責任,甚至還可能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準確判定“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
企業正確理解了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的含義,就解決了上述的疑惑。但要準確判定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特別是企業要向稅務執法機關解釋清楚自己屬于“善意”取得,就需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準確描述相關事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企業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這是目前我們判定“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的標準:
1.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 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 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 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取得,才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善意”取得,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取得,最終需要承擔虛開發票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三、“善意取得”的稅務稽查應對
當稅務機關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要求企業配合稅務檢查時,一般會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情況說明,要求企業提供證據資料證明情況說明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企業面對稅務稽查,要沉著冷靜,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積極主動應對。
企業要明白,正確應對稅務稽查,準確還原事實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企業要充分重視書面的《情況說明》。企業在還原相關事實時,要緊扣相關法律規定,有的放矢,既不虛構事實,也不漫無邊際地擴大范圍。企業在草擬《情況說明》時,可以按照時間、地點、經辦人、交易過程、溝通協商過程等思路全面描述,著重描述關鍵事實的細節,準確呈現交易事實的真實性。這其中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基本點,就是采購方作為受票企業,并非開票企業當事人,一旦開票企業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受票企業就很難通過自身的“非虛開”去證明開票企業的“非虛開”,只能從自身角度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這是客觀條件所決定的。
企業面對稅務稽查,除了需要提交詳細的書面《情況說明》,還需要提供證據材料來證明《情況說明》所描述事實的真實性。一般而言,企業需要提交的證據資料主要包括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單、付款憑證、貨物自用或出售的資料、購銷雙方業務人員交易過程的溝通記錄等,以證明受票企業存在真實的貨物采購,證明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并非虛開。
采購企業通過積極主動應對稅務稽查,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只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步。企業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后,還需要進行第二步,即采取積極的措施挽回企業稅款損失等。此時,企業應及時聯系銷售方,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如果企業能重新取得有效的發票,那稅務機關將準予企業抵扣相應的進項稅款。如果無法重新取得有效的發票,那企業須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轉出,采購該貨物的成本支出因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調減企業成本,并按照稅法規定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當然,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稅務機關將不會加收增值稅的滯納金,也不會對企業進行處罰。
企業如果因銷售方的原因無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從稅務機關的執法角度就無法準許企業作進項稅抵扣,也無法準許作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這是從稅法角度得出的受票方企業無法抵扣增值稅稅款,實際支出也無法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扣除,從而將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企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根據筆者代理涉稅民事案件的經驗,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銷售方索賠,要求銷售方賠償稅款損失等企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