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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2 00:30 |
最后更新: | 2023-11-22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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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老板的2家公司屬于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并開具發票,一定存在稅務上的風險嗎?
答復
這個不一定,只要是業務真實、正常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人為轉移利潤、具有完整的業務痕跡和證據鏈條,就可以的。
若是業務虛假、則一切白搭!稅局一旦發現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出現不符合市場定價原則,容易產生納稅調整的風險。
注意:
對于關聯交易,目前稅務上并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
對于存在關聯關系并發生關聯交易的,公司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申報關聯交易。
參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規定:“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規定:“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