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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蘇 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10 11:10 |
最后更新: | 2023-11-10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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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繁多,且更新周期短,導致很多企業的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引用了作廢的文件,加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不了解各類特種設備最新的適用文件,極大的影響了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本文是對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涉及的問題進行的一次梳理,如有遺漏歡迎讀者留言進行補充。
一.特種設備最新適用的、
常用法律、法規、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特別注意,仍然有效]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質檢總局第140號令)
(4)《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
(5)《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
(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6001-2019)
(9)《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11-2020)
(10)《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
(1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5-2011)
(12)《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
(13)《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D0001-2009)
(14)《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D7005-2018)
(15)《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TSGD7006-2020)
(16)《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T7008-2023)
(17)《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T7001-2023)
(1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TSG51-2023)
(19)《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TSG81-2022)
(20)《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ZF001-2006)
(21)《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ZF003-2011)
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
(TSG51-2023)
生效時間和廢止的規范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TSG51-2023)于2023年5月23日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規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廢止。
(1)《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02-2008);
(2)《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TSGQ7002-2019);
(3)《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2016);
(4)《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6-2016,含第1號修改單);
(5)《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明確起重機械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通知》(特設局函[2020]47號)。
正如前文所述,嚴格講《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TSG51-2023)目前還未正式施行,所廢止的5個文件正式廢止日期與其施行日期同步。
三.近幾年作廢的安全技術規范
(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自2016年10月01日起施行,以下七個規范作廢。
1)《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1-2004);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3)《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3-2007);
4)《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2-2005);
(2)《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六個安全技術規范廢止。
1)《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R5001-2005);
2)《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1-2009);
3)《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Q5001-2009);
4)《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D5001-2009);
5)《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R5002-2013);
6)《鍋爐使用管理規則》(TSGG5004-2014)。
(3)《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11-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以下九個規范廢止。
1)《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G0001-2012);
2)《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G1001-2004);
3)《燃油(氣)燃燒器安全技術規則》(TSGZB001-2008);
4)《燃油(氣)燃燒器型式試驗規則》(TSGZB002-2008);
5)《鍋爐化學清洗規則》(TSGG5003-2008);
6)《鍋爐水(介)質處理監督管理規則》(TSGG5001-2010);
7)《鍋爐水(介)質處理檢驗規則》(TSGG5002-2010);
8)《鍋爐監督檢驗規則》(TSGG7001-2015);
9)《鍋爐定期檢驗規則》(TSGG7002-2015)。
作廢的還有: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6001-2013,2013年1月16日質檢總局頒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8號公告附件2進行修訂);
2)《特種設備質量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試行)》(2013年2月7日,國質檢特函〔2013〕84號附件1);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試行)》(2013年2月7日,國質檢特函〔2013〕84號附件2,2017年第1號修改單);
4)《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考核大綱(試行)》(2013年2月7日,國質檢特函〔2013〕84號附件3);
5)《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TSGG6001-2009,2009年12月29日質檢總局頒布);
6)《鍋爐水處理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G6003-2008,2008年2月21日質檢總局頒布);
7)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TSGR6001-2011,2011年5月10日質檢總局頒布);
8)《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考核大綱》(TSGR6002-2006,2006年4月19日質檢總局頒布);
9)《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TSGR6004-2006,2006年4月19日質檢總局頒布);
10)《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T6001-2007,2007年8月8日質檢總局頒布);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國質檢特〔2013〕680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客運索道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質檢總局頒布);
13)《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Y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質檢總局頒布);
14)《安全閥維修人員考核大綱》(TSGZF002-2005,2005年11月8日質檢總局頒布);
1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帶壓密封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R6003-2006,2006年4月19日質檢總局頒布);
16)《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TSGD6001-2006,2006年4月19日質檢總局頒布)。
四.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準確判定特種設備,比如哪些容器為壓力容器,哪些“起重機械”屬于特種設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中,《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下文簡稱:《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也就是說,具體判定特種設備,依據《目錄》。
為確保《目錄》規范、有效地實施,2014年12月,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2014〕679號)就有關問題提出的意見包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特種設備范圍與新目錄不一致的,以新目錄為準?!?/p>
五.最新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資格要求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p>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p>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2021年1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下文簡稱:41號文)發布,規定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并取代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中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筆者對兩個文件進行了對照,具體內容沒有變化,只是重新與其它文件一起,發布。
六.使用單位需要了解的最新特種設備
制造資質要求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p>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p>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41號文規定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并明確了制造許可參數級別。
需要注意的是,下述設備類別(品種)的特種設備需要取得生產許可:安全閥、緊急切斷閥、壓力管道管子(無縫鋼管、焊接鋼管、非金屬材料管)、壓力管道閥門(金屬閥門)、壓力管道管件(無縫管件、有縫管件、鍛制管件、聚乙烯管件)、補償器(金屬波紋膨脹節)、法蘭(鋼制鍛造法蘭)、需要制造許可的元件組合裝置。其中“需要制造許可的元件組合裝置”包括: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流量計(殼體)、鍋爐范圍內管道和長輸油氣管道使用的工廠化預制管段。
七.對安全閥校驗機構等特種設備檢驗、
檢測機構的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41號文具體發布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項目》,其中包括對“特種設備檢測機構(安全閥校驗)”的要求,具體規定為“總局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子項目”。
八.企業是否需要提供
常壓儲罐呼吸閥的檢測單位資質?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明確指出,“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修正)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另在其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p>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不一致情況的處理
按照2020年05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眾留言區的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均有規定但不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規定,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END—